河北省自动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河北省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1978年12月25日,英文译名为“HEBEI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简称“HBAA”。
第二条 本会是河北省自动化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河北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自动化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的自动化科技工作者,为发展我省自动化科学技术,为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为会员和自动化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北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河北省科协的领导,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采取双挂靠的方式,两个挂靠单位分别为河北省自动化研究所和河北省自动化技术公司
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46号4号楼211室
邮政编码:050081
电 话:0311-83018732
E_mail:zlzhbaa@163.com
网 址:http://www.hbzikong.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㈠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交流科技信息,提高学科水平,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
㈡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外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举办各种形式的自动化科技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培训班等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㈢ 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国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展览会或展示会;
㈣ 组织编辑出版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期刊、书籍和论文集;
㈤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㈥ 接受委托,承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
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评审,科技文献评审,标准的制
定;
㈦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
㈧ 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自
动化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㈨ 兴办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营利性科技实
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㈩ 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反应会员的建议和
呼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 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㈣ 从事本学科范围内工作并热心倡导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或企业家;
㈤ 在高等院校或研究、设计单位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㈥ 凡从事自动化科学技术及相关专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 省各市级自动化学会的会员亦为本会会员;
㈣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本会的活动;
㈢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㈢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 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按规定不交纳会费或
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
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
不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终止事宜;
㈤ 对本会工作有较大贡献,年事已高的科学家和活动家,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㈥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
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年龄结构合理,每届成员调整不少于三
分之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本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㈢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㈣ 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㈥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岁。本会秘书长如为兼职,办事机构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㈣ 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 捐赠;
㈢ 政府资助;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挂靠单位资助;
㈦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省、市、县自动化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20日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